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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辦理服務指南

索引號 640522018/2024-00377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9-05 15:52:3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所屬機構 海原縣民政局 責任部門 海原縣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

一、認定條件

凡持有寧夏戶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計入部分除外)在扣減剛性支出后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經審核確認,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收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有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xiàn)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在監(jiān)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jù)相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shù)蒯t(yī)保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但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span>1.5倍,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一)有汽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和大型農機具的;

(二)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三)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

(四)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五)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六)人均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超過36個月對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一)具備勞動能力但無故閑置承包土地的;

(二)有就業(yè)能力但未就業(yè)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相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的;

(三)屬各類服刑期內的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qū)矯正人員除外);

(四)屬于特困供養(yǎng)人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且領取相應津貼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滿足最低生活保障和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保障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保障。

二、申請及受理

(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以居住證登記地為準,下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依托自治區(qū)政務服務平臺進行網(wǎng)上申請。

(二)居民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尊重申請家庭意愿的基礎上確定受理地。

(三)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工作由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另一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兩地不得同時受理。

(四)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推進實施外省戶籍持有本地居住證人員在經常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或辦理。委托申請辦理的,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xù)。

(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七)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

(九)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等方式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十)對于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具有下列情形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狀況調查)、確認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三、低保標準

根據(jù)自治區(qū)民政廳、財政廳《關于提高我區(qū)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養(yǎng)育津貼標準的通知》(寧民函〔2024〕12號)精神,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 650元提高到 690元,財政月人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 483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 460元提高到 510元,財政月人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 357元”的要求分別提高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低保補助標準:一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690元;二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600元;三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425元。????

農村低保補助標準:一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510元;二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60元;三類人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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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高齡津貼

一、“低收入高齡津貼”認定條件

凡具有本縣戶口、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暇€150%的家庭。對于五保供養(yǎng)對象、已享受城鄉(xiāng)低保待遇、領取離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齡老人津貼”。

二、發(fā)放標準

根據(jù)自治區(qū)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調整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發(fā)放標準的通知》(寧民發(fā)[2016]44號)精神,全縣80-89周歲城市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450元;80-89周歲農村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270元;90周歲以上城鄉(xiāng)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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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高齡津貼

一、新增高齡津貼”認定條件

將發(fā)放范圍由8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擴大到80周歲以上全體老年人。

(一)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津貼發(fā)放范圍。凡持有寧夏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納入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津貼制度范圍。

(二)新增高齡老年人津貼發(fā)放范圍。凡持有寧夏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未享受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津貼的人員(已享受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高齡補貼待遇人員暫不納入,待相關政策明確后再行納入),均可享受高齡老年人津貼。

(三)準確界定對象。符合城鄉(xiāng)低保、特困供養(yǎng)條件的老年人,優(yōu)先納入城鄉(xiāng)低保、特困供養(yǎng)范圍,同時享受高齡老年人津貼。原農村戶籍中享受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津貼且領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津貼,納入高齡老年人津貼制度范圍。

二、發(fā)放標準

新增高齡老年人津貼實行分類分檔發(fā)放的原則,并隨全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適當提高標準。

新增高齡老年人津貼發(fā)放標準。80-89周歲每人每月發(fā)放100元,9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發(fā)放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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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養(yǎng)

一、認定條件

具有本縣戶口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基本生活費(含衣、食、住、暖)

根據(jù)關于提高我縣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孤兒養(yǎng)育津貼標準的通知》(海政辦發(fā)〔2024〕10號)文件精神集中供養(yǎng)特困人員和城市戶籍的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 897元,農村戶籍的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 598元提高到 663元。

三、照料護理費

集中供養(yǎng)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按照標準撥付集中供養(yǎng)機構,用于機構照料護理開支(集中供養(yǎng)特困人員的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護理月標準分別按不低于上年度當?shù)刈畹驮鹿べY標準的45%和75%確定),現(xiàn)行照料護理費執(zhí)行標準為半失能855元,全失能1425元。

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費按照自治區(qū)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zhí)行(每人每月130元),不得重復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喪葬費

特困供養(yǎng)人員死亡后,集中供養(yǎng)特困人員由供養(yǎng)機構辦理,分散特困供養(yǎng)人員死亡后,由村委會或其親屬辦理的,根據(jù)親屬提供的死亡人員身份證和醫(yī)院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由縣民政部門將喪葬費支付給村委會或親屬,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區(qū)平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0%的額度執(zhí)行,現(xiàn)喪葬費執(zhí)行標準為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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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助

一、救助對象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fā)疾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交通事故、火災、溺水等突發(fā)意外事件,突發(fā)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性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遭遇水災、旱災、礦難、或受疫情影響等突發(fā)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經相關部門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存在暫時性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醫(y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支出費用指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其自付部分)。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病產生的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各類保險、報銷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以下)和學齡前教育(不含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校外租房、課外補習、出國留學等非基本費用),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

(三)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殘疾康復費用支出、租賃必要住房費用支出、住院照料支出難以負擔或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具體認定方法參照《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寧民規(guī)發(fā)〔2023〕13號)文件執(zhí)行;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救助:

(一)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無勞動能力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各類服刑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qū)矯正人員除外);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最低標準參照當?shù)爻鞘械捅T卤U蠘藴?,最高標準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臨時救助辦法》(寧政發(fā)〔2016〕16號)執(zhí)行,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一)急難型困難家庭。家庭人均救助標準不低于我縣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倍給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共同生活家庭人數(shù)*2);低保家庭最高標準不高于上一年度我縣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非低保家庭最高標準不高于上一年度我縣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給予救助。

(二)支出型困難家庭。家庭人均救助標準按照我縣城市低保月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共同生活家庭人數(shù)*3);低保家庭人均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上一年度我縣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非低保家庭人均最高救助標準不高于上一年度我縣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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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認定條件

困難殘疾人,是指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殘疾、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城鄉(xiāng)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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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一、認定條件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等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補貼標準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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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及困境兒童養(yǎng)育津貼

一、發(fā)放對象??

具有寧夏戶籍、未滿??18 周歲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一)兒童福利機構內養(yǎng)育的兒童;??

(二)社會散居孤兒(指父母雙亡的孤兒);??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兒童;??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境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或失聯(lián);??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為重度殘疾人;??父母雙方服刑;??父母雙方重殘;??父母一方失蹤,另一方重殘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殘,另一方服刑。??

社會散居孤兒應納入孤兒養(yǎng)育津貼保障范圍,不能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或低保救助范圍;困境兒童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特困供養(yǎng)人員救助條件的,可納入低保救助或特困人員救助范圍。??孤兒養(yǎng)育津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yǎng)救助不重復享受。??

二、發(fā)放標準??

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養(yǎng)育兒童津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社會散居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含艾滋病感染兒童)養(yǎng)育津貼標準分別從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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